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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产品
本保修条款适用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康明斯)出售的,于2004年1月1日或在此之后交付给用户,用在有康明斯特约维修服务的中国大陆范围的工业用途(非公路用)上的新发动机。用于船舶、发电机驱动和某些军事用途以及中国大陆范围之外的发动机另有保修条款。
发动机的基本保修
—本保修为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情形下,由于材料或制造工艺缺陷而导致的发动机的任何故障(可保修故障)。
—保修期从重庆康康明斯售出发动机开始,自发动机交付给用户之日,或设备租赁、租借或出借之日,或已运行50小时起,以先到期者为准,保修期持续二年或运行2,000小时止,以先到期者为准。如年运行超过2,000小时限制,保修期仍持续有效至年结束。
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
—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包括发动机气缸体、凸轮轴、曲轴、连杆(可保修零件)的可保修故障。
—轴套和轴承的故障不在保修之内。
—本保修期从发动机的基本保修期期满之日开始, 自发动机交付给用户之日,或设备租赁、租借或出借之日,或已运行50小时起三年或运行10,000小时终止,以先到期者为准。